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79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TW4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023867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5民初1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案未兑现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7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毕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