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星畅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3518号
原告:成都星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志,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星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星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计1133.5元,保全费1006元,由原告成都星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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