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柯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019号
原告:成都柯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柯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旭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柯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柯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