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

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长江公路二桥房建01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6430号之一
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63597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长江公路二桥房建01标项目经理部,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业县福渡镇无为东收费站div>
负责人:**。
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长江公路二桥房建01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