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6359718G,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奎。
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46248353X,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程意国。
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87111811H,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意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别克牌、苏A×××**梅塞德斯-奔驰牌、苏A×××**德宝发现4牌、苏A×××**比亚迪牌、苏A×××**梅赛德斯-奔驰牌、苏AD588**开瑞牌、苏A×××**长安牌汽车各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