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6272号
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63597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桥传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长江公路二桥房建01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无为县。
负责人:**。
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长江公路二桥房建01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旭日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