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沃嘉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418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
负责人:石鹏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单钰洁,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181859。
委托代理人:吴青,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52502。
被申请人:高瑾,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赵卫东,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申请人:花蕾,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南昌沃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东升大道555号1号楼2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725425。
法定代表人:高瑾。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瑾、赵卫东、花蕾、南昌沃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如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