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2民初524号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红文。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