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某某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1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32172204Q,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松东街富来登温泉豪庭会所3层301铺。
法定代表人:陈殿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文波,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550XQ,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文玉,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文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2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1211400元,承担执行费145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南侧房产(定市房权证陇西县文字第1×**)和不动产(甘(2017)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6、0××7号)以及其所有的在第三人名下位于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南侧甘肃效灵生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药材研发综合楼第七、八层(房产证号:陇房权证文字第1××6号)房产,上述不动产有抵押或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文玉名下车辆(甘JZ××**号)和位于陇西县房产((定市房权证陇西县文字第4×**,上述车辆有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上述不动产有抵押及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依法查封了赵文玉在甘肃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赵文玉名下位于天水市武山县住宅,申请人不要求对其采取措施。通过查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基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赵文玉限制高消费,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2114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交纳。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以书面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无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忠
审判员  张旭峰
审判员  陈忠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