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858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550XQ,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号楼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进财
书 记 员 史权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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