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楼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七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9日生,住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前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华北路99号1楼。
法定代表人:何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茹。
上诉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前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6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案涉工程岷县威尼斯三期工程的承包方和实际施工方未查明,且何震、廖世福作为对账清单的签字人员,应当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重审时应对前述事实查清后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6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莉
审 判 员 南鹏飞
审 判 员 黄晓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