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民初4659号
原告: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3514021324,住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镇马彦庄村。
法定代表人:包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550XQ,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楼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4元,由原告甘肃学信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向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亚龙
书 记 员     郭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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