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广场丽苑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李淑芳,女,汉族,1961年5月6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芳、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2021)甘1122执5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3月28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至9月23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对被执行人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017)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6号、0××7号房产进行了拍卖,均流拍。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787215.2元以物抵债;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9元,作为执行费打入本院诉讼费账户。2022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2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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