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2民初383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45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550XQ,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