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执104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渔港新港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2115792-1。
法定代表人:郭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世康,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烨锋,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赖炯祥。
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四环路交汇处丰硕广场2209,组织机构代码为586355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507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649777-0。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
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新兴大厦DE座D201号B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9777648-9。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该公司总经理。
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81号燃料工业大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6518956-1。
法定代表人:赖建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炯祥、***、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炯祥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0)第XXXXXXXXX号]【详见深国策评字DG[2018]XXXXX**号评估报告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炯祥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为XXX**;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0)第XXXXXXXXXX号]【详见深国策评字DG[2018]XXXXX**号评估报告书】,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涉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兴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