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执1045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渔港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2115792-1。
法定代表人:郭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世康,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烨锋,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黄凯,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钟国华,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赖炯祥,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赖建红,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元美路与四环路交汇处丰硕广场2209,组织机构代码为58635561-7。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元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507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649777-0。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
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连升路新兴大厦DE座D201号B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9777648-9。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81号燃料工业大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6518956-1。
法定代表人:赖建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凯、钟国华、赖炯祥、赖建红、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7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9月4日为1900000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以借款3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清楚之日止,计至2014年12月10日的利息以2100169.85元为限),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3251.8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故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钟国华名下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侨苑4座4楼3号的房产,得款470000元。因该房产为被执行人钟国华唯一住房,本院按规定预留租金共88200元给被执行人钟国华及所扶养家属,扣除评估费2350元、网拍辅助服务费1500元、执行费5569元,余款37238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拍卖了被执行人赖炯祥位于东莞市××××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得款270000元,扣除评估费1350元、网拍辅助服务费1500元后,剩余款项267150元,但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赖炯祥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的50%的份额属于被执行人赖炯祥的妻子何丽姿,故其中50%份额的款项133575元应支付给何丽姿,余款133575元扣除执行费1904元后,剩余13167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体育路××号富盈·东方华府5座2单元402号的房产,经分配,本案分得案款123297.06元、执行费1752.25元。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又进行第二次分配,本案分得案款91538.40元,执行费1269.23元,案款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54×××25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4193.27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于2019年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炯祥在东莞银行17×××14账户,得款218.78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2月14日。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32×××13账户,得款0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凯在招商银行00×××74账户的存款,并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2883.83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炯祥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06×××20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24380.95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炯祥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06×××48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12314.61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于2019年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凯在中国工商银行20×××88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872.41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于2019年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凯、赖建红、钟国华在财付通账户,分别得款799.99元、49.84元、0元、7.45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年1月13日止。于2019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建红在东莞银行11×××63账户的存款,得款733.52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于2019年5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赖炯祥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06×××20账户存款2401.08元。综上,扣划存款合计47046.15元,扣除执行费605元后,余款46441.1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炯祥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于2017年12月1日轮候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号车辆。因暂无法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故暂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建红持有的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30万元,于2018年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775万元,于2018年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凯、钟国华分别持有的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775万元、775万元、775万元,上述股权的冻结期限均至2021年1月3日止。因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均不在原址经营,故上述查控的股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赖建红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城区××香樟院××楼××商品房、东莞市××城××、××、××单元××房产、东莞市××好运广场××楼的房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该院申报了债权,但暂无款项可处置。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B30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至2021年1月29日止,因本院暂无法找到上述房屋的具体位置,故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另外,本院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765328.61元,剩余款项未能执行,但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另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叶沛权
审判员 柯梁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