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异106号
异议人(案外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彭,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渔港新港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1157921P。
法定代表人:郭灿明。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赖炯祥。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赖建红。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四环路交汇处丰硕广场2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6355617K。
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元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室。注册号为441900000078094。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华南工业区松柏大道鼎峰·品筑会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7776489M。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东路***号*楼。注册号为441900001565104。
法定代表人:赖建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炯祥、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档案查封了赖炯祥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X号房产以及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河X路XX巷XX号的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前述赖炯祥的房产及土地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涉案两房屋是异议人与赖炯祥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异议人被执行是因(2016)粤19民终7820号一案中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而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赖炯祥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异议人与赖炯祥于1976年8月结婚,被查封的两处房产分别在2003年10月9日及1999年5月27日获发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有权查封处理的仅限于赖炯祥个人部分而不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二、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X号房屋是异议人及赖炯祥唯一住房。虽然赖炯祥名下有两处住房,但另一被查封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河X路XX巷XX号房屋是空地,地上没有建筑物,不能用于居住,因此异议人一直居住在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X号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对唯一住房予以保留,不宜拍卖、变卖。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炯祥、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档案查封了赖炯祥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XX**)(以下简称XX号房产)以及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河X路XX巷XX号的土地(以下简称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8)XXXXXX号】。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前述赖炯祥的房产及土地的执行。
另查,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万江公社结婚登记记录签名花名底册,结婚证显示何厉姿与赖炯祥于1976年登记结婚,户口薄显示***为赖炯祥妻子,万江公社结婚登记记录签名花名底册显示***与赖炯祥于197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2016)粤1972民终78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关于原告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炯祥、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赖炯祥对赖建忠所欠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查,涉案XX号房产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X号,权属人为赖炯祥,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160.06平方米,登记日期为1999年5月19日。另外,涉案27号土地使用权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河X路XX巷XX号,使用权人为赖炯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8)第XXXXXXXX号,取得时间为2008年10月29日。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万江公社结婚登记记录签名花名底册、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016)粤1972民终7820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规定,涉案XX号房产及XX号土地使用权是***与赖炯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归***与赖炯祥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之规定,异议人***对涉案XX号房产、XX号土地使用权与被异议人赖炯祥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案中,在被异议人赖炯祥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异议人丰达公司作为被异议人赖炯祥的债权人要求对赖炯祥名下的财产即涉案XX号房产与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其次,系争的XX号房产及XX号土地使用权虽为***与赖炯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由于异议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占系争房产的份额,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之规定,认定异议人***对系争房产、土地使用权享有50%的份额。因此,在执行(2017)粤1972执10454号案件中,对系争XX号房产及XX号土地使用权中属于异议人***50%的份额不得执行。
最后,由于异议人***拥有涉案XX号房产及XX号土地使用权50%的份额,故异议人完全足以解决其居住问题,因此异议人以XX号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要求停止对涉案XX号房产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应中止对系争XX号房产及XX号土地使用权中属于异议人***50%份额的执行,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其他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登记在被异议人赖炯祥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基头坊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50%份额的执行;
二、中止对登记在被异议人赖炯祥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居民委员及沿河XX路XX巷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8)第XXXXXXX号】50%份额的执行;
三、驳回异议人***其他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曾 旭
审 判 员 杨尚策
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