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2执10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渔港新港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21157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四环路交汇处丰硕广场2209,组织机构代码为5863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507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649777-0。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新兴大厦DE座D201号B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977764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81号燃料工业大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651895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侨苑X座X楼X号的房屋【详见深国策评字DG[2018]XXXXXX号评估报告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侨苑X座X楼X号的房屋【详见深国策评字DG[2018]XXXX号评估报告书】,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涉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