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2执10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渔港新港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21157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四环路交汇处丰硕广场2209,组织机构代码为5863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507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649777-0。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新兴大厦DE座D201号B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977764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81号燃料工业大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651895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依据(2016)粤19民终7820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侨苑X座X楼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2018年8月29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由竞买人*某(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XXXXXXXXXXX)以人民币4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属被执行人***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侨苑X座X楼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归买受人梁某(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XXXXXXXXXXXXX)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上述财产的查封、担保物权效力因拍卖而消灭,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