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648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北理华海联合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豫0527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理华海联合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后该案移送至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申请人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20)鲁0481民初6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当依法解除对山东北理华海联合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7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山东北理华海联合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世峰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