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6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沧州国华五金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鲍官屯镇大迟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1096925652。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1月20日,住沧州市南皮县鲍官屯镇大迟庄村。
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410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4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