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2312号
原告青县瑞欧利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沧州国华五金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皮县鲍官屯镇大迟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瑞欧利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国华五金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瑞欧利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瑞欧利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