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6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国华五金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50岁,住南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玉仓,男,40岁,住南皮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国华五金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迟玉仓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一步审查国华公司产品转序单上***的签字是否真实,其签字行为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还是他人的授权行为,并审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给付19万元的给付主体等,从而确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高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