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金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945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金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