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945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金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