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2财保43号
申请人:丁淑霞,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刘吉振,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高新区凯拓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高新区小西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857076810。
法定代表人:胡志斌,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丁淑霞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新区凯拓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重型货车(保全价值10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丁淑霞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的担保(保单号:02211301260204O200007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新区凯拓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丁淑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春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