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凯拓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2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振兴北街15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凯拓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0号长江道壹号D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凯拓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