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562号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7F8N06,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868号。
负责人:段德春,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亮,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72178C,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丽,女,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博,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荷,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37487G,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珍,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与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丽丽、张博、张海荷、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丽丽、张博、张海荷、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撤回对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丽丽、张博、张海荷、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02元,减半收取35951元,由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燕林
人民陪审员 陈维萍
人民陪审员 邹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