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执1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天健广场2栋9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1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0630.07元(含执行费18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630.07元,其中128798.0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832元为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1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存胜
审判员 任立新
审判员 丁学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