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88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窦继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