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4083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羽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