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915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