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277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