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和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和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桂13民终55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兴家、柳州市和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0)桂13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通知,但上诉人逾期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启锋 审 判 员 张克伟 审 判 员 宋曾丽
法官助理 王 震 书 记 员 覃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