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00104号
原告长沙罗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罗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罗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罗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罗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罗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