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大学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6542D。
法定代表人:李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关于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2019)豫0403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彦华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