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462-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大学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6542D。
法定代表人:李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9)豫0403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120835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