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784号
原告: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厂房第3层。
法定代表人:李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粤科京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粤科京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