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5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马集乡娄集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鲁14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34497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合计7848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指定被执行人收到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曾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趸船12艘,后经执行合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趸船12艘进行评估、拍卖。
4、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2018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缴纳税款情况,反映被执行人虽正常经营,但效益较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6、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到庭讲,被执行人以建设施工合同质量纠纷在本院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案号(2019)鲁1425民初441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等待案件的审理结果合并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趸船12艘,虽已执行合议评估、拍卖,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等待另案审理结果后合并执行,此种情形属于虽有财产但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尽职调查认可,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付联全
审判员颜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