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5执保162号
申请人: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娄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6968882976。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3500000元(到期债权为申请人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等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3500000元(到期债权为申请人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等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