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异9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6968882976。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马集镇娄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治水,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执保1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3500000元(到期债权为申请人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诉求的标的额是121万元,贵院既查封了异议人的房屋、车辆,又查封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而异议人的房屋、车辆的价值远远高于121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数额与诉求的金额应基本相当,但贵院无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了(2019)鲁1425执保162号执行裁定书,为此,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撤销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鲁1425执保162号执行裁定书中的第一项,解除对异议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了(2019)鲁142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与(2019)鲁1425执保162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3500000元(到期债权为申请人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执保162号执行裁定书是根据(2019)鲁142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执行文书,并且(2019)鲁142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赋予了当事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途径,且(2019)鲁1425民初441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可能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宰 涛
人民陪审员 胡 田
人民陪审员 金玉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