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109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马集乡娄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鲁1425执10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长齐顾娄趸0001、0002趸船2艘;鲁长齐顾娄舟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10趸船10艘。现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款项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鲁长齐顾娄趸0001、0002趸船2艘;鲁长齐顾娄舟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10趸船10艘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