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县马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4216号
原告:**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马集镇娄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马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马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阳,山东唐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绍丰,山东唐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经理。
原告**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县马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