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河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10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马集乡娄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财产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长齐顾娄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公款私存在顾延香名下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