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24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旧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6789477T。
法定代表人:周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娜、张海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万**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550923。
法定代表人:周纯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晶,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风,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万**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12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万**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州万**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124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现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万**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静文
审 判 员 李晓琳
人民陪审员 曾燕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利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