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汇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9280号
原告:广东佳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北区横十五路白云机场国际1号货站354和34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876511。
法定代表人:施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玥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山下西岭街3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6789477T。
法定代表人:周少强。
原告广东佳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佳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广东佳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少颖
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