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2417号之二
原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旧学校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6789477T。
法定代表人:周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娜、张海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广州**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中心路8号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550923。
法定代表人:周纯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晶,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风,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广州**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廖静文
审 判 员  李晓琳
人民陪审员  曾燕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利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