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729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凯,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人:***,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联群新村一街九巷3号201房(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2401、2101。
负责人:周华章。
被申请人:广东东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1号之一寺右万科中心北塔1403室。
负责人:李泽群。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琼雯,广东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诺臣律所)、广东东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信律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8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鑫河公司申请称,案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经申请人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显示,诺臣律所经营状态为“注销”,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4楼全层,也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交的地址不一致,也就是上述合同签订主体不存在,这份合同所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不成立。
被申请人诺臣律所、东信律所辩称,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一、诺臣律所2021年9月申请仲裁,直到2022年5月广州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期间申请人从未就仲裁管辖条款、诺臣律所的主体问题提出过任何的异议,诺臣律所也一直正常经营,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后还代理申请人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某一案,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亲自签署,所函、律师证件等授权委托材料经花都法院审核无误,授权委托材料所涉的送达地址全部都是诺臣律所位于恒健大厦的办公场所,申请人也曾多次到诺臣律所位于恒健大厦的办公场所与诺臣律所的代理律师进行洽谈,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局以及企查查等官方网站,都可以查询到诺臣律所的公示信息。综上,三申请人明知诺臣律所一直正常合法经营,也非常清楚诺臣律所的注册办公地址,却恶意选择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系统的不准确信息,以仲裁管辖条款不成立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企图逃避拖延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二、三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的主张根本不是事实,也完全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以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诺臣律所根据其与***、***、鑫河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鑫河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21428.35元及利息、仲裁费用等。广州仲裁委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案涉仲裁裁决书。***、***、鑫河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以该仲裁当事人一方主体不存在、《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当然不成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鑫河公司向本院提交全国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的信息显示,诺臣律所经营状态为“注销”,更新日期是2017年3月28日。诺臣律所认为该信息不准确,因最后更新日期是2017年3月28日,信息是失效的。为了证明其主张,诺臣律所向本院提交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企查查等网站中该所的公示信息及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述证据均显示其正常营业,并未注销。
另查明,2022年6月6日,因代理人蔡琼雯执业机构变更,诺臣律所与东信律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2021)穗仲案字第13840号裁决书确定的诺臣律所对***、***、鑫河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东信律所。后诺臣律所通过短信、EMS快递向***、***、鑫河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邮件已通过他人代收的方式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当事人诺臣律所主体是否存在的问题。根据诺臣律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等网站的公示信息,诺臣律所2021年度考核合格,直至2022年6月9日依然正常执业作为代理律师事务所参与司法案件,可见其主体资格存在,有权订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及其中的仲裁条款。故***、***、鑫河公司认为诺臣律所已注销,仲裁协议不成立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且在仲裁过程中,***、***、鑫河公司并未对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故仲裁庭依据诺臣律所的申请和双方签订的仲裁管辖条款作出仲裁裁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鑫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鑫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瞿 栋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蕴妍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