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2民初212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九队十三巷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2NPN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联群新村一街九巷3号201房(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6789477T。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广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缴交公告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