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897号
原告: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迟振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珣,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6号院1号楼14层15。
法定代表人:吴邦。
原告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雅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孟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