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248号
申请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迟振钢。
被申请人: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佳兆业兴东科创园A栋101。
法定代表人:武大伟。
申请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90615.5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90615.5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邱泽宇